浅谈矿机出海的法律风险

矿机出海有风险,入局需谨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文件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各地运营的矿场相继退出,在建的也停止施工,大的矿场纷纷选择出海,部分矿主因为对海外矿场运营的风险存在担忧,还在选择观望,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务谈一谈矿机出海的风险,以供探讨。

 

一般来说矿主出海首先考虑是当地政策的稳定性,能出海的矿主都是体量比较大的,安全性肯定是要优先考虑的,当地政府对于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的态度直接关乎挖矿活动是否可持续;其次要看当地的环境尤其是政治环境是否稳定,动荡的社会环境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机器甚至人的生命安全。

 

有稳定政策和适宜的电价似乎意味着迁移可行,然而这也只是前提,机器出海意味着货物的出口,对于我国而言货物出口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矿机出口,但是不排除后期政策的变化,建议出海前一定要跟有关部门核实清楚。另外货物出口到不同国家的关税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对我国出口货物的征收的关税甚至达到了25%以上,所以在确定目的地后一定要了解当地的关税政策。那有的人为了逃避关税缴纳采取虚报价格、虚构原产地证明等手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涉嫌走私的行为,是被各国严厉打击的。

 

大体量的矿机出海一般都会签订合同,这类合同因为案涉标的物或者说履行地在境外一般被认定为涉外合同,而涉外合同的管辖往往在出现纠纷后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则要按照法定确定合同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果是约定管辖的话,根据规定也得要在上述跟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选择,否则可能约定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实务中因为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严厉打击态势,很多人担心如果约定由国内法院管辖的话,对于己方而言可能不是最优选择,选择境外的话维权成本又太高。那有人就做了折中处理,选择了境内的法院,选择适用他国法律进行审判,那这样是否可行呢,按照规定来说似乎没有问题。但是该约定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理由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该类合同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强制适用我国法律呢,留待有关部门明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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